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更正為「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均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二、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及理由欄內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為「二、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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