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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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24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臺北市基督教新生教團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
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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