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平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黃志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8月28日│97年8月27日│98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10號│偵字第2210號│偵字第72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10│97年度訴字第1510│98年度訴字第48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5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10│97年度訴字第1510│98年度訴字第482││││號│號│號││判決││││││├────┼────────┼────────┼────────┤││判決│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6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626號(編號│字第1626號(編號│字第2231號(編號│││1-3號業經基隆地│1-3號業經基隆地│1-3號業經基隆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院以98年度聲字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53號定應執行刑│853號定應執行刑│853號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為1年4月)│為1年4月)│└────────┴────────┴────────┴────────┘┌────────┬────────┬────────┬────────┐│編號│4│5│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7年6月底某日│97年11月初某日│97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711號│字第5711號│字第571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0│100年度訴字第170│100年度訴字第17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2647號│2647號│2647號││判決││││││├────┼────────┼────────┼────────┤││判決│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62號(高│執字第3462號(高│執字第3462號(高│││院以上訴不合法駁│院以上訴不合法駁│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編號4-7號應│回,編號4-7號應│回,編號4-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執行有期徒刑9年│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7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711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1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647號││││判決││││││├────┼────────┼────────┼────────┤││判決│100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62號(高│││││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編號4-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