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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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榮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8%│││29990元│3月22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7519元│3月22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6457號)
(一)債務人沈榮彬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95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21日止累計71,047元正未給付,其中29,990元為本金;39,885元為利息(2005/11/7~2014/03/21);1,1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榮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21日止累計158,870元正未給付,其中57,519元為消費款;97,751元為循環利息(2005/9/23~2014/03/21);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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