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9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蕭彩華 原告即被告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9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83
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中午12時3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原告即被告陳明裕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原告即被告陳明裕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 俞文 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陳明裕行使監護權,並與其同住。
三、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同意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前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匯入原告即被告陳明裕指定三峽農會,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 蕭曲聲 帳戶內。
四、探視權部分:㈠平時:每月單週星期六早上10點左右至陳明裕住所樓下警
衛室等候,把子女 陳俞文 帶走,由蕭彩華帶走照顧,星期日晚上七時前,帶回給陳明裕照料。
㈡寒暑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俞文七歲前,大年初三、
四、五以及暑假有10日與蕭彩華同住。七歲後,寒假有七日、暑假有十四日與蕭彩華同住。
㈢不得影響子女陳俞文之作息下,蕭彩華得隨時與子女聯絡通訊、通郵。
五、兩造未來不得再向他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及扶養費。
六、兩造均願互相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37號家暴傷害案件。
七、兩造並就本院家事法庭之案件,本院102年度家調字第1101號離婚等案件、102年度家調字第1677號離婚等案件均撤回。
八、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九、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蕭彩華原告即被告陳明裕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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