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曾美英
曾德榮 曾玉英 曾范銀妹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曾鳳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勳 、 新光 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載明被告為「新光醫院」
,然其名稱應為「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應予補正。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