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林育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葉太正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9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月27日至124年9月2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葉太正。嗣全部抵押物於95年5月2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育瑩。而債務人葉太正於94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4年10月3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1年2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164,22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各1件(皆為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武德││476│建│2,263.48│10000分之12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臺中市大里區武│鋼筋混凝土造7層│三層:81.44│陽台:10.89││││1407│德段476地號│││花台:1.67│全部│││├───────┤│││││││臺中市大里區上││││││││興街二段19巷3││││││││號三樓│││││├─┴──┴───────┴────────┴──────┴──────┴────┤│共同使用部分:武德段1466建號:3,12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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