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原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通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零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玖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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