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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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7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江宏立 債務人 曹詠翔
送達處所:高雄左營○○○00000○○○(海軍陸戰隊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983元,及其中新臺幣30,90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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