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林麟璋 即 林禮湖 被告 林家君 被告 林兪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法25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