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確定(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八一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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