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4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