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27號聲請人 李澤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付款銀行為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楠梓區,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52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4│人緣生活百貨│李澤民│華南商業銀│000000000│5,350元│105年8月15日│MD0000000││││有限公司曾││行楠梓分行││││││││彥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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