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宣蓉陳招治 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7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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