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76號
聲請人 吳木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秋菊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路0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三、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四、應提出相對人莊秋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