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請人捷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美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鑫研盛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林清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興分行
113年3月31日
33,400元
VC8211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