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1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9月1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黃益茂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