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9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2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