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順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82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元577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