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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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80號原告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1號當事人間(被告乙○○、被告甲○○)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方式,與事實及理由所主張不甚一致,請提出記載正確聲明之起訴狀1件,並提出繕本2件(即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僅需合併記載於同一項:「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即為已足)。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