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指定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93,796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93,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2,5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