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蔡瑞榮
相 對 人 盧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等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等現設籍於「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
務所」,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
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日內,將本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新
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