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
原   告  歐陽漳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珔‵I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
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眼鏡重配費用新臺幣(下同)13,0
0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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