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李崎志
被   告  李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請求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市○○里○○巷00號之房屋遷讓交
還原告,前揭房屋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61,300元,有房屋課
稅明細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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