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陳聖妮 被告 李明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聖妮於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66號被告李明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啓榮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