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林美惠請求借款或票款?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若係請求票款,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錢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4條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故請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各支票之退票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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