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0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0466號債權人宜誠麗都透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建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國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廖國良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最新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債權人提出111年1月17日向主管機關報備之主任委員陳建璋與同年11月12日該社區委員選舉得票數最高者係 李東誠 不符),亦未釋明廖國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復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廖國良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存證號碼000105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復未說明以週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且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