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0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0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0643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理人 汪家煦 債務人SUMAOANG,PEBIJANEBARROGA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 徐傑德 之薪資債權,而第三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