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救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鄒富景鄒興星 0000000000000000
鄒喻如鄒涵蓁鄒麗雯 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 黃憶珊范黃芹鶯 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執行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提出其戶籍所在即古坑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主張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堪予採信。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