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選任辯護人王元勳律師
王麗仁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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