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瑞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瑞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曾瑞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01月25日6│102年09月26日15││││時20分許│時20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85號│毒偵字第28號││├─┬────┼────────┼────────┼────────┤│最│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226號│265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05日│103年11月12日││├─┼────┼────────┼────────┼────────┤│確│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決││226號│2652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09日│103年12月0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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