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