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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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具保人邱清泉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邱清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