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七號
原告百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蘭 送達代收人陳文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洲水電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健洲水電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