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貳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運動鞋2雙,係被告觸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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