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許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錡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