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被 告 晧晟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厚
訴訟代理人 林助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
發函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已於109年2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等
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