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63號
原 告 吳美人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碩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