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17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9月2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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