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兆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查報1、請求被告給付徵收地上物補償金之金額為何?及
2、回復魚塭結構原告所獲得之利益為何(請以金錢具體所獲得
之利益)?若原告未能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應以新臺幣165萬元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