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詹美琪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贓物罪,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詹美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贓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八一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等語。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是被告既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