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劉秀珍 即盧福交通器材行代理人 葉修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