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冠甫 相對人 邱楷翰
劉伊蔚 關係人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解散)法定代理人劉伊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關係人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經臺北市府於民國110年9月3日以府產商字第11053125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該公司已選任劉伊蔚為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在卷可按,是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解散後,應以劉伊蔚為清算人即列以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二、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依法設定登記,且被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並應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後,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1年台抗字第269號裁判,94年台抗字第631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保證及信用卡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6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3月30日,又於104年11月12日,為擔保聲請人及關係人聖麗寶國際有限公司之借款、保證及信用卡等債務,設定1,3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99年4月12日、100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7,240,000元、2,200,000元,又關係人分別於103年10月20日、104年11月6日以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4,950,000元,均有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及關係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1,612,54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相對人邱楷翰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尚欠248,590元及其中248,435元之利息、違約金,上開債務已依約向相對人戶籍址為催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授信約定書影、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催告函影本、退回信封及回執影本等件,堪認系爭抵押權確已依法設定登記,且有其所擔保範圍之借款債權存在。又觀諸借款契約書第19條第2項約定「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貴行,如未為通知,除另有約定,貴行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書所載獲利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並參酌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留存址、催繳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招領逾期退回通知、催告函影本等件觀之,聲請人已為催告通知復已經過相當期間,應視為送達,而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清償期屆至之效力。是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有抵押權存在,且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大安區金華三37319.00194/10002臺北市大安區金華三373-133.00194/10003臺北市大安區金華三373-233.00194/10004臺北市大安區金華三37488.76194/10005臺北市大安區金華三374-10.24194/1000權利範圍:邱楷翰、劉伊蔚各194/2000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1784臺北市信義路2段44巷4弄3號4樓金華段三小段373、373-2、374、374-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層4層98.06陽台13.591/1權利範圍:邱楷翰、劉伊蔚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