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1號聲請人 許瑛砡 即許 黃玉秀 之繼承人代理人 張漢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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