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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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50號上訴人 朱仙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另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畢乃俊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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