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林陞宇 被告 林駿興 上列被告林駿興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7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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