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灝 ■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陽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建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該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影本。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