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梁陳愛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日起受讓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台灣區之營業,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影本為據,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3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1月28日起至
113年1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2年5月20日邀同第三人 梁志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67,000元,詎自100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51,74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增補合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0年8月19日雲院恭非平決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梁志萍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100年10月3日、100年8月23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梁志萍,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而第三人梁志萍於
100年8月25日具狀表示:因其母親(即相對人)年事已高,房貸都是由其代為處理。近因工作有變,生活較為吃緊,所以繳款時間有變,但不是不繳,只是比較晚繳云云。但查:
(一)依貸款約定書第貳條第二項所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乙方(即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又依其他約定事項第十條所載,債務人如發生未能依約按月付息,不論票據或借據已到期與否,皆視同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得逕行處分擔保物。聲請人陳述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時,相對人仍欠有100年6月13日及100年7月13日之利息。依其等約定,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則聲請人主張其借款債權已到期且未受清償乙節,尚屬有據。
(二)而按,抵押權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本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物以觀,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本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是經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竹圍子││0000-0000│建│126.00│全部│││0│││││││││││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9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1159-│雲林縣斗六市竹│雲林縣斗六市中│2層加強磚造│一層43.26│86.5││全部│││0│000│圍子段0000-000│南路290巷45弄6││二層43.26│2│││││1││0地號│7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