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錦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祐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林玄龍彰化銀行林口分行110年9月30日202,062元NN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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