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救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陳俊君 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定代理人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1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美琴